艾滋病感染者求职“行路难”

    发布时间:2012/12/3
    您是第 4302 位阅读者 来源:人民网

      卫浴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就业上的困境显而易见,那么,用人单位到底有哪些顾虑呢?
      
      记者采访了四名企业负责人,询问在同等情况下是否会考虑录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,他们给出的答案惊人的一致——会有些犹豫。
      
      一位负责人坦言,即便他个人不介意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一同工作,但万一被单位的其他员工知道,有可能会引发骚动,进而影响工作,“还是要以单位的利益为靠前啊”。
      
      也有负责人表示,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一旦在工作中受伤,很容易引发机会性感染。一旦这种情况发生,一方面作为负责人心里愧疚,另外一方面也担心工伤的赔偿问题,“这样一来恐怕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”。
      
      防艾志愿者邱峰告诉记者,去年,几家防艾组织联合一些政府部门,联系了昆明几家大型企业的人力资源部,希望他们给感染者提供就业机会。可惜,当时受邀的30多家企业中,没有一家出席。“可见,用人单位对感染者依然持有排斥的态度,想要他们接受感染者很难。”
      
      民间防艾组织“彩云天空”的一项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业调查显示,超六成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存在恐惧心理;近五成人介意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一个办公室工作;四成人坦言,如果同事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,会采取故意回避的态度以求自保。
      
      职场白领小杨对记者说,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,不是排斥,而是有一种“恐惧”心里,虽然知道感染途径只有三种,但是也不愿意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多接触,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“风险”。
      
      2006年,我国颁布了《艾滋病防治条例》,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、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;艾滋病病毒感染者、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、就业、就医、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。
      
      “但目前针对艾滋病人的具体(可操作层面的)法律法规依然是空白的。”刘双俊律师说。我国劳动法第三条、第十二条已明确规定,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,劳动者就业不应受到歧视,但是往往在实施过程中却步履维艰。
      
      刘双俊律师建议,要想保护好艾滋病人的合法权益,相关的法律法规一定要完善,加大执法力度、惩处力度,尤其是对用人单位的监管,一定要给特殊群体以关爱。
      
      同时,刘律师认为现在社会之所以会谈“艾”色变,很大程度是因为人们“考虑得太多”,把危害放大化所致。
      
      疾控医生表示,HIV是一种十分脆弱的病毒,对外环境的抵抗力很差,漂白剂、开水、肥皂等均可将其杀灭。此外,同艾滋病人日常生活接触如共用餐具、茶杯、衣物或劳动及办公用品是不会传染的;一般的社交活动如握手、拥抱也不会被感染。
      
      那么,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找工作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?疾控医生给出了几点建议:
      
      首先,不要从事重体力和经常出差的工作,“身体可能难以负担”。他补充说,经常出差或者长时间从事夜间工作,易打乱患者的作息时间,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还是需要规律的生活”。
      
      其次,压力不要太大。
      
      再次,要找准工作的定位,要求不要太高。
      
      12月1日是第25个世界艾滋病日,旨在倡导人们正确认识艾滋病、消除盲目歧视。切实保障艾滋病人的合法权益,是几位艾滋病病毒感染受访者的共同愿望,就像HIV感染者小叶说的一样,“人都会生病,生病又不分高低贵贱”。